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试点内容,
,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 ?。ㄒ唬┰谥谢嗣窆埠凸衬冢ㄒ韵录虺凭衬冢┨峁┕坊蚰诤踊跷镌耸浞?,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 ?。ㄈ┰谒拔竦羌堑刂鞴芩拔窕兀ㄒ韵录虺浦鞴芩拔窕兀┌丛鲋邓靶」婺D伤叭斯芾?。,
, ?。ㄋ模┳⒉嵛闷教ɑ嵩?。,
,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ㄒ唬┕裨航煌ㄔ耸渲鞴懿棵殴嫉奈蕹党性巳耸缘闫笠担沂缘阕矢窈臀蕹党性巳司手试谟行谀?。,
, ?。ǘ┢教ㄓκ迪只嵩惫芾?、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 ?。ㄒ唬┦缘闫笠到鱿抻谖媳就ㄖ谝惶跛刑跫幕跷镌耸湟敌」婺D伤叭耍ㄒ韵鲁苹嵩保ü酒教ǔ欣康幕跷镌耸湟滴翊ㄓ梅⑵?。,
,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 ?。ㄈ┦缘闫笠凳褂米杂凶ㄓ梅⑵笨毕低?,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 ?。ㄒ唬┦缘闫笠荡ㄓ梅⑵庇Φ苯赡傻脑鲋邓埃墒缘闫笠蛋凑铡豆芾戆旆ā返南喙毓娑?,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 ?。ǘ┗嵩庇Π凑掌渲鞴芩拔窕睾硕ǖ哪伤捌谙蓿垂娑扑阍鲋邓坝δ伤岸?,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  五、工作要求,
,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够チ锪髌教ㄆ笠荡ㄓ梅⑵笔缘愎ぷ?,是及时回应纳税人呼声,解决当前物流企业办税痛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好试点工作。,
, ?。ǘ┗チ锪髌教ㄆ笠荡ㄓ梅⑵笔缘愎ぷ饔筛魇」熬肿橹凳咀拍伤叭俗栽傅脑蛉范ㄊ缘闫笠?。本通知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由省国税局制发公告。,
, ?。ㄈ└鞯赜贫缘愎ぷ骺?,并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本通知及现行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 ?。ㄋ模└鞯匾浞掷煤屯诰蚧チ锪髌教ù笫葑试?,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年12月29日

最后编辑于:2019-06-09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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