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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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ㄒ唬├们匀 ⑵?、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ǘ┠谀恍畔⒅槿嗽钡慕资艋蛘咂渌肽谀恍畔⒅槿嗽惫叵得芮械娜嗽保谀谀恍畔⒚舾衅谀?,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ㄈ┰谀谀恍畔⒚舾衅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ㄈ┞蛉牖蛘呗舫鲇肽谀恍畔⒂泄氐闹と?、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ㄋ模┞蛉牖蛘呗舫鲇肽谀恍畔⒂泄氐闹と?、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蛉牖蛘呗舫鲋と⑵诨鹾显夹形?,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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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ㄒ唬┏钟谢蛘咄ü?、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ǘ┌凑帐孪榷┝⒌氖槊婧贤?、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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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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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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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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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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