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注于SAT与托福培训的知名机构多年前引入A轮投资时,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签订了以上市为对赌目标的对赌协议。此后,该机构又进行了两轮融资,引入了更多投资人,控股股东与各投资人(包括A轮投资人)设定了新的上市日期,并以此对赌目标签订了对赌协议。受疫情与“双减”政策影响,该培训机构未能成功上市,A轮投资人遂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全体创始股东提起仲裁。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受创始小股东的委托应诉。
该知名私募投资机构于2019年参与了上海某知名生物技术企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锚定份额投资,为此与该企业的创始股东、CEO刘先生签订了《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刘先生向该私募机构承诺了未来特定时期的投资收益,并自愿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然而,该企业上市后股价一直低迷,在该私募机构减持了全部标的股份并要求刘先生补足差额后,刘先生置之不理。为此,该私募机构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士从业的程序安排。被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并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只需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协会于2022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注销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深圳市诺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
[1]根据《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应适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