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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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蛏嫦铀笆瘴シū涣覆榇ι形唇岚傅?;
 ?。ㄋ模┍簧蠹啤⒉普棵乓婪ú槌鏊笆瘴シㄐ形?,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ㄎ澹┮焉昵胨拔裥姓匆?、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渌挥Σ渭颖酒谄兰鄣那樾?。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ㄒ唬┦导噬诓宦?年的;
 ?。ǘ┥弦黄兰勰甓饶伤靶庞闷兰劢峁狣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ㄋ模┎荒馨凑展彝骋坏幕峒浦贫裙娑ㄉ柚谜瞬?,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ǘ┐嬖谇跋钏行形?,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畹?;
 ?。ㄈ┰诠娑ㄆ谙弈谖窗此拔窕卮斫崧劢赡苫蛘咦愣罱赡伤翱?、滞纳金和??畹模?BR> ?。ㄋ模┮员┝?、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ㄎ澹┐嬖谖シ丛鲋邓胺⑵惫芾砉娑ɑ蛘呶シ雌渌⑵惫芾砉娑ǖ男形贾缕渌ノ换蛘吒鋈宋唇?、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ò耍┯蟹钦;Ъ锹蓟蛘哂煞钦;е苯釉鹑稳嗽弊⒉岬羌腔蛘吒涸鹁模?BR> ?。ň牛┯蒁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ㄊ┐嬖谒拔窕匾婪ㄈ隙ǖ钠渌现厥徘樾蔚摹?BR>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ㄒ唬┯捎谒拔窕卦蚧蛘卟豢煽沽Γ斐赡伤叭宋茨芗笆甭男心伤耙逦竦?;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ㄈ┕宜拔褡芫秩隙ǖ钠渌挥跋炷伤靶庞闷兰鄣那樾?。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ㄒ唬┲鞫狝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ǘ└萆缁嵝庞锰逑到ㄉ栊枰?,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ㄒ唬┲鞫蛏缁峁婺甓華级纳税人名单;
 ?。ǘ┮话隳伤叭丝傻ゴ瘟烊?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ㄈ┢胀ǚ⑵卑葱枇煊?;
 ?。ㄋ模┝?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ㄎ澹┧拔窕赜胂喙夭棵攀凳┑牧霞だ胧约敖岷系钡厥导是榭霾扇〉钠渌だ胧?。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ǘ┰鲋邓白ㄓ梅⑵绷煊冒锤ǖ计谝话隳伤叭苏甙炖?,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ㄎ澹┝腥胫氐慵嗫囟韵?,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伤靶庞闷兰劢峁ūㄏ喙夭棵牛ㄒ樵诰⑼度谧省⑷〉谜┯ν恋?、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ㄆ撸〥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ò耍┧拔窕赜胂喙夭棵攀凳┑牧铣徒浯胧?,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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