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签署,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对我国生效。)
第一条 属于马德里联盟
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以下称"缔约国"),即便未加入一九六七年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一九七九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以及本议定书第十四条(1)(b)所指的参加本议定书的组织(以下称"缔约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在本议定书中?quot;缔约方"一词既指缔约国,亦指缔约组织。
第二条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ǎ保┑币幌钌瘫曜⒉嵘昵胍烟峤荒车拊挤骄?,或一个商标已在某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申请(以下称"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注册(以下称"基础注册")的注册人,可依照本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以下分别称"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簿","国际局"和"组织")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取得其商标在缔约方领土内的?;?,条件是
?。ǎ椋┑被∩昵胍严蚰车拊脊痔岢龌蚧∽⒉嵋言诟镁纸惺?,该申请的申请人或该注册的注册人系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该缔约国内居住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ǎ椋椋┑被∩昵胍严蚰车拊甲橹痔岢龌蚧∽⒉嵋言诟镁纸惺保蒙昵氲纳昵肴嘶蚋米⒉岬淖⒉崛讼蹈玫拊甲橹怀稍惫墓窕蚓用?,或者在该缔约组织领土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ǎ玻┕首⒉嵘昵耄ㄒ韵鲁?国际申请")应根据情况通过向其提出基础申请的局或进行基础注册的局(以下称"原属局")向国际局提出。
?。ǎ常┰诒疽槎ㄊ橹?,"局"或"缔约方局"系指负责为某缔约方注册商标的局;"商标"一词既指商品商标,亦指服务商标。
?。ǎ矗┰诒疽槎ㄊ橹?,当缔约方为一个国家时,"缔约方领土"系指该国领土;当缔约方为一政府间组织时,缔约方领土系指缔结该政府间组织条约所适用的领土。
第三条 国际申请
?。ǎ保┓惨勒毡疽槎ㄊ樘岢龅墓噬昵?,均应以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提交。原属局应证明国际申请中的内容于证明之时分别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中的内容相符合。此外,所述局应指明,
(i)属基础申请的,该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ǎ椋椋┦艋∽⒉岬?,该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该基础注册的申请日期和号码。原属局亦应指出国际申请的日期。
?。ǎ玻┥昵肴擞χ该饕蟊;ど瘫甑纳唐泛头瘢赡艿幕?,并根据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指明相应的类别。申请人未指明类别的,国际局应将商品和服务划分到所述分类的相应类别。国际局应会同原属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类别进行审核。该局与国际局意见分歧时,应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
?。ǎ常┥昵肴饲肭蠼丈魑渖瘫甑南灾煞钟枰员;さ?,应当
(i)声明该请求并在其国际注册申请中注明要求予以?;さ难丈蜓丈淖楹?;
?。ǎ椋椋┰谄涔噬昵胫懈缴先舾刹噬瘫?,用以附在国际局发出的通告中;商标的份数应由实施细则确定。
?。ǎ矗┕示钟α⒓醋⒉嵋勒毡疽槎ㄊ榈诙跎昵氲纳瘫?。国际注册的日期应为原属国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条件是国际局在该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国际申请。在此期限内未收到国际申请的,国际注册的日期应为国际局收到所述国际申请的日期。国际局应随即将国际注册通告有关局。在国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应根据其国际申请所包含的内容,在一份国际局出版的定期公告上公告。
?。ǎ担┪斯嬖诠首⒉岵咀⒉岬纳瘫?,按照第十条所指大会(以下称"大会")确定的条件,各局应从国际局收到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告和减价公告。对于一切缔约方,该公告应被视为是充分的,并且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不得要求任何其他公告。
第三条之二 领土效力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ぶ挥芯岢龉噬昵氲娜嘶蚬首⒉岬淖⒉崛说那肭螅趴裳由熘聊车拊挤?。然而,这种请求不得向其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提出。
第三条之三 "领土延伸"请求
?。ǎ保┧薪ü首⒉崛〉玫谋;ぱ由熘聊骋坏拊挤降那肭?,应当在国际申请中特别说明。
?。ǎ玻┝焱裂由烨肭笠嗫捎诠首⒉嶂筇岢?。此项请求应以实施细则规定的书式提出。国际局应即刻将之登记,随即应将该登记通告某个或一切有关局。该登记应在国际局的定期公告上公告。此种领土延伸应于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生效;该领土延伸应于其相关国际注册期满时失效。
第四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1)
(a)自根据第三条和第三条之三之规定所进行的注册或登记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缔约方的保护与在该缔约方直接提交此商标申请所取得的?;びκ窍嗤?。如果没有根据第五条(1)和(2)将任何驳回通知寄到国际局或根据该条所通知的驳回于后被撤回的,自所述之日起,商标在有关缔约方的保护与该商标为该缔约国所注册的?;びκ窍嗤?。
(b)第三条规定的对商品和服务类别的指定不得在确定商标?;し段Х矫嬖际拊挤?。
?。ǎ玻┓补首⒉峋ο碛斜;すひ挡ò屠韫嫉谒奶豕娑ǖ挠畔热ǎ扌肼男懈锰酰ǎ模┕娑ǖ氖中?。
第四条之二 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ǎ保┑币桓鲈谀车拊挤骄纸辛斯一虻厍⒉岬纳瘫暌步辛斯首⒉岵⑶伊较钭⒉峋酝蝗说拿宓羌鞘?,国际注册则视为代替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不影响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既得权利,条件是
?。ǎ椋└莸谌踔ǎ保┗颍ǎ玻┩ü首⒉崛〉玫谋;ぱ由斓剿龅拊挤剑?/P>
?。ǎ椋椋┕一虻厍⒉嶂兴械乃猩唐泛头裢退龅拊挤搅性诠首⒉嶂?,
?。ǎ椋椋椋┥鲜鲅由煊诠一虻厍⒉嶂蘸笊?。
(2)第(1)款所指的局应依请求在其注册簿中记录国际注册。
第五条 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ǎ保┤绻视玫姆稍市恚示指莸谌踔ǎ保┗颍ǎ玻┩ㄖ诟玫拊挤窖由煲幌罟首⒉岬谋;さ牡拊挤骄钟腥ㄔ谝环莶祷赝ㄖ猩?,不能给予该延伸商标在所述缔约方以?;?。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只能以对于在通知驳回的局直接申请的商标所适用的理由,提出此类驳回。但是,不得以所适用的法律只准许在一定数量类别的商品或一定类别的服务范围内进行注册为唯一理由,而驳回保护,即便是部分驳回?;ぁ?BR>
?。ǎ玻?BR> ?。ǎ幔┓灿惺勾巳ɡ木钟υ谒视玫姆晒娑ǖ钠谙弈诓⒆畛儆诠示滞ㄖ涞冢ǎ保┛罟娑ǖ难由熘掌鹨荒昶谙藿炻?,将其驳回通知国际局,并说明全部理由,第(b)和(c)段另有规定的除外。
?。ǎ猓┚」艿冢ǎ幔┒斡兴娑?,任何缔约方可以声明,对于根据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第(a)段规定的一年期限由十八个月代替。
?。ǎ悖┐送?,该声明还可明确指出,当对给予保护而提出的异议可以导致驳回时,驳回可以由该缔约方局于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后通知国际局。对于某项国际注册,此类局可在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后通知驳回,只要
?。ǎ椋┮言谑烁鲈缕诼巴ㄖ示钟锌赡茉谑烁鲈缕诼筇岢鲆煲椋⑶?
?。ǎ椋椋┮谝煲槠诳贾掌鹌吒鲈碌淖畛て谙弈诜⒊龌谝煲榈牟祷赝ㄖ?;异议期限于七个月之前届满的,应于该异议期届满起一个月期限内发出通知。
?。ǎ洌└莸冢ǎ猓┖停ǎ悖┒嗡鞯娜魏紊?,可以用第十四条(2)规定的书式提出,并且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为议定书对于所作声明的国家或组织生效的同一日期。对于与声明生效日期相同或此日之后的国际注册,此类声明也可以在以后提出。在此情况下,声明应于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收到声明三个月后或于声明中指定的任何于后日期生效。
(e)自本议定书生效起十年期限届满时,大会应对根据第(a)至(d)段所建立的体系的运转进行审核。此后,可由大会一致决定修改前述第(a)至(d)段。
(3)国际局应随即将驳回通知一份转给国际注册注册人。就像其直接向通知驳回的局申请注册商标一样,该注册人应具有同样的救济手段。国际局收到第(2)款(c)(i)所规定的通知后,应随即将该通知转给国际注册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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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担┤魏尉址参窗凑盏冢ǎ保┖偷冢ǎ玻┛畹墓娑ń阅诚罟首⒉岬牧偈被蜃钪詹祷赝ㄖ示值模源讼罟首⒉岫?,则丧失享用第(1)款规定的权利。
?。ǎ叮┪醇笆备首⒉嶙⒉崛颂峁┗嵝惺蛊淙ɡ模拊挤降闹鞴芑夭坏眯寄诚罟首⒉嵩诟玫拊挤搅焱聊谖扌?。无效应通知国际局。
第五条之二 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各缔约方局可能要求就商标的某些成分,如纹章、徽章、肖像、勋章、称号、厂商名称或非申请人的姓氏、或者其他类似说明,所提供的合法性使用的证明文件,除原属局确认之外,应免除一切认证和证明。
第五条之三 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ǎ保┕示钟σ廊魏稳饲肭蟛⒄魇帐凳┫冈蚬娑ǖ姆延?,向其提供某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
?。ǎ玻┕示忠嗫墒辗寻炖砉首⒉嵘瘫昙涞脑は炔檠?。
?。ǎ常┪谀车拊脊粗浦瓒饕墓首⒉岵菊加γ獬磺腥现?。
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1)在国际局注册商标以十年为期进行,并可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续展。
?。ǎ玻┳怨首⒉嶂掌鹞迥昶诼螅首⒉峒捶直鹩牖∩昵牖蛴芍淖⒉?,或者基础注册相独立。如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ǎ常┰谧⒉嶂掌鹞迥昶诼?,如果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分别就全部或部分国际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被撤回、过期、被放弃、最终驳回、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已被转让,都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情形亦是如此,如果
(i)一项对驳回基础申请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ǎ椋椋┮幌钪荚诔坊鼗∩昵牖蜃⑾?、撤销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或者宣布此类注册无效的诉讼,或
?。ǎ椋椋椋┮幌疃曰∩昵胩岢龅囊煲橛谖迥昶谙藿炻?,导致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分别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条件是有关上诉、诉讼或异议于该期限届满前开始。这同样适用于在五年期满后被撤回的基础申请或被撤销的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条件是撤回或放弃时,所述申请或注册正处于第(i)、(ii)或(iii)点提及的程序中,并且该程序开始于所述期限届满前。
?。ǎ矗┤缡凳┫冈蛩娑ǖ?,原属局将符合第(3)款的相应事实和决定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通知一切有关方面,进行相应的公告。必要时,原属局应向国际局申请适当地撤销国际注册,国际局则对该申请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国际注册的续展
(1)任何国际注册可自上期届满起以十年为一期续展,只需缴纳基本费和第八条(2)规定的附加费和补充费。第八条(7)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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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常┍;て诼傲鲈?,国际局应通过寄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期满的确切日期,必要时也提醒其代理人。
(4)缴纳实施细则规定额外费的,应给予国际注册续展一个六个月的宽展期。
第八条 国际申请费和国际注册费
?。ǎ保┰艟钟腥ㄗ孕泄娑ㄓ谔峤还噬昵牖蛐构首⒉嶂保蛏昵肴嘶蚬首⒉岬淖⒉崛耸杖∽约旱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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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椋椋┥瘫晔视玫纳唐坊蚍袼舻睦啾鸪史掷嗳嗟模恳焕嗟母郊臃?;
(iii)用于每项符合第三条之三的延伸?;ど昵氲牟钩浞?。
(3)但是,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数目是由国际局确定或提出过不同意见的,应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第(2)款(ii)规定的附加费,并不影响国际注册的日期。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申请人尚未缴纳附加费或未对商品或服务表进行必要的删减,国际申请则视同被放弃。
?。ǎ矗┕首⒉岣飨钍辗训哪晔杖耄丛从诘冢ǎ玻┛睿ǎ椋椋┖停ǎ椋椋椋┧傅姆延檬杖胪?,经扣除执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各项费用开支,应由国际局负责在本议定书参加方之间平均分配。
?。ǎ担┑冢ǎ玻┛睿ǎ椋椋┕娑ǖ母郊臃阉每钕睿τ诿磕昴曛帐?,根据上年度在各方申请?;さ纳瘫甑氖?,按比例在有关缔约国之间分配;对于进行审查的缔约方,该数目受实施细则规定的系数的影响。
?。ǎ叮┑冢ǎ玻┛睿ǎ椋椋椋┕娑ǖ牟钩浞训氖杖耄Ω莸冢ǎ担┛罟娑ǖ耐仍蚪蟹峙?。
?。ǎ罚?BR> (a)各缔约方可以声明,对于根据第三条之三指定它的每项国际注册以及此类国际注册的续展,要收取声明中所指数额的规费(以下?quot;单独规费")以代替来源于附加费和补充费的一份收入。该规费的数额可于以后的声明中调整。但在扣除国际程序的开支之后,其数额不得超过该缔约方局有权向在此局进行十年注册的申请人或进行十年续展注册的注册人收取费用的同等数额。应缴纳单独规费的,
?。ǎ椋┑敝挥邪幢径巫鞒錾鞯牡拊挤礁莸谌踔恢付ㄊ保扌虢赡傻冢ǎ玻┛睿ǎ椋椋┕娑ǖ娜魏胃郊臃?,并且
?。ǎ椋椋┪扌刖桶幢径巫鞒錾鞯牡拊挤浇赡傻冢ǎ玻┛睿ǎ椋椋椋┕娑ǖ娜魏尾钩浞选?/P>
?。ǎ猓ǎ幔┒嗡娑ǖ纳骺梢缘谑奶酰ǎ玻┕娑ǖ氖榧岢?。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为本议定书就声明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生效的同一日期。此声明还可以在以后提出。对此,就声明生效日期同日或此日之后的国际注册而言,声明应于总干事收到此声明三个月后,或于声明中指定的以后的任何日期生效。
第九条 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经以其名义登记国际注册的人士申请或有关局自行或应一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申请,国际局应就在其领土内有效的全部或部分缔约方,并就该项注册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在国际注册簿登记该注册注册人的任何变更,条件是按照第二条(1)的规定新的注册人是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的人。
第九条之二 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
?。ǎ椋┯泄毓首⒉嶙⒉崛诵彰虻刂返娜魏伪涓?,
(ii)设立国际注册注册人的代理人以及与该代理人直接有关的其他情况,
?。ǎ椋椋椋┚腿炕虿糠值拊挤蕉怨首⒉嶂兴猩唐泛头竦娜魏紊炯?,
(iv)就全部或部分缔约方对国际注册的任何放弃、撤销或宣布无效,
?。ǎ觯┦凳┫冈蛑泄娑ǖ挠牍首⒉嵘瘫耆ㄖ苯佑泄氐娜魏纹渌谌荨?BR>
第九条之三 某些登记的费用
凡根据第九条或第九条之二进行的登记可能需要缴纳费用。
第九条之四 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垼ǎ保┤绻父龅拊脊馔骋黄涔疑瘫攴ǖ?,可以通知总干事
?。ǎ椋┮砸桓龉餐执嫫涓髯缘墓揖郑⑶?
?。ǎ椋椋┰谕耆虿糠质视帽咎跻郧案飨罟娑ㄒ约暗诰盘踔搴偷诰盘踔墓娑ǚ矫妫涓鞴焱恋淖芎鲜游桓龉?。
?。ǎ玻┐讼钔ㄖ荒茉谧芨墒峦ǜ嫫渌拊挤街掌鹑鲈潞笊?。
第九条之五 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应原属局根据第六条(4)提出的请求,当一项国际注册就其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被撤销时,曾为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的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领土所属的某缔约方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作为在符合第三条(4)的国际注册之日或按照第三条之三 ?。ǎ玻┑羌橇焱辽煅又仗峤坏纳昵氪?,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ǎ椋┐松昵胗诠首⒉岜怀废掌鹑鲈履谔峤?,
?。ǎ椋椋┒杂谟泄氐拊挤蕉?,申请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表中,并且
(iii)所述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第九条之六 维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
(1)当某项国际申请或某项国际注册的原属局既是参加本议定书,又是参加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一国家局时,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在同属本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任一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具有效力。
(2)大会可于本议定书生效起十年期满后,但不早于多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参加国成为本议定书成员之日起五年期满前,以四分之三的多数废止或缩小第(1)款的效力。只有同属所述协定和议定书的国家才有权参加大会的表决。
第十条 大会
(1)
?。ǎ幔┑拊挤胶吐淼吕镄ǎㄋ沟赂缍Γ┏稍惫粲谕淮蠡岬某稍?。
(b)在大会中,各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及专家辅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除各缔约方一位代表的旅费及生活津贴由联盟负担外,均由委派该代表团的缔约方负担。
(2)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赋予的职责外,大会还
(i)处理实施本议定书的一切事宜;
(ii)在适当考虑未参加本议定书的本联盟成员国的意见后,就修订本议定书会议的筹备工作向国际局作出指示;
?。ǎ椋椋椋┩ü托薷墓赜谥葱斜疽槎ㄊ槭凳┫冈虻囊磺刑蹩?;
(iv)履行本议定书规定的其他职责。
?。ǎ常?BR> ?。ǎ幔└鞯拊挤皆诖蠡嵯碛幸黄北砭鋈?。对于仅涉及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成员国的问题,未参加所述协定的缔约方没有表决权。至于仅涉及缔约方的问题,只有这些缔约方有权表决。
?。ǎ猓┯腥ň湍骋晃侍獗砭龅拇蠡岢稍钡陌胧钩杀砭稣飧鲆樘獾姆ǘㄈ耸?。
?。ǎ悖┏冢ǎ猓┒蔚墓娑ㄍ?,在任何一次会议上,有权表决某议题的大会成员的出席数目不足有表决权的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然而,除涉及其自身程序的决议外,大会的决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所述决议通告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大会成员,请其于自所述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表决或弃权。在该期限届满时,如此表决或弃权的成员的数目至少等于会议自身所需法定人数的差额,只有同时达到必要的多数,所述决议才能生效。
?。ǎ洌┏谖逄酰ǎ玻ǎ悖?、第九条之六(2)、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2)的规定外,大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才能作出。
?。ǎ澹┢ú皇游砭?。
?。ǎ妫┮幻碇荒艽泶蠡岬囊桓龀稍辈⒅荒芤愿贸稍钡拿灞砭?。
?。ǎ矗┰诟萋淼吕镄ǎㄋ沟赂缍Γ┱偌囊话慊嵋楹吞乇鸹嵋橹?,大会经对会议议事日程的内容有表决权的四分之一大会成员的请求,由总干事召集举行特别会议。由总干事制定此特别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 国际局
(1)国际局根据本议定书办理国际注册并处理有关本议定书的其他行政工作。
?。ǎ玻?BR> (a)国际局根据大会的指示,筹备修订本议定书的会议。
(b)国际局可就所述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ǎ悖┳芨墒录捌渲付ǖ娜嗽辈渭铀鲂薅┗嵋榈谋缏?,但没有表决权。
?。ǎ常┕示种葱斜疽槎ㄊ楦秤璧钠渌魏稳挝瘛?
第十二条 财务
对于缔约方而言,联盟的财务应遵照与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第十二条相同的规定办理。任何援引所述协定第八条同样视为援引本议定书第八条。此外,为所述协定第十二条(6)(b)之需要,缔约组织视为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会费第一等级,大会有一致相反决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议定书某些条款的修改
?。ǎ保┬薷牡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条的提案,可由任何缔约方或总干事提出。此类提案至少于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转交所有缔约方。
(2)对第(1)款所述条文的任何修改,须经大会通过。通过需要表决票数的四分之三。但对第十条及本款的任何修改,则需表决票数的五分之四。
(3)对第(1)款所述条文的任何修改于总干事收到来自修改通过之时有表决权的大会成员中四分之三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依照各自宪法的原则所作出的书面接受通知起一个月后生效。由此通过的对所述条文的任何修改,对于修改生效之时或此后是缔约方的所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成为议定书成员的形式;生效
?。ǎ保?BR> ?。ǎ幔┓脖;すひ挡ò屠韫嫉某稍惫杉尤氡疽槎ㄊ?。
?。ǎ猓┐送?,当符合下述条件时,政府间组织也可加入本议定书:
?。ǎ椋┲辽俑米橹幸桓龀稍惫潜;すひ挡ò屠韫嫉某稍?;
(ii)所述组织设有以注册在其领土内有效的商标为目的的地方局,除非该局不在按第九条之四的通知之列。
(2)凡第(1)款规定的国家或组织可签署本议定书。凡第(1)款规定的国家或组织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可递交本议定书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者,未签署本议定书的,可以递交本议定书的加入书。
(3)第(2)款提及的书件递交总干事保存。
?。ǎ矗?BR> ?。ǎ幔┍疽槎ㄊ橛诘萁凰姆菖际?、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条件是至少其中一份书件由一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成员国递交,并且至少其中有另一份由一非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成员国或第(1)款(b)段提及的组织之一递交。
?。ǎ猓┒杂诘冢ǎ保┛钏傅娜魏纹渌一蜃橹?,本议定书于总干事通告其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5)凡第(1)款所述的国家或组织,在递交本议定书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者本议定书的加入书时,可以声明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以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取得的?;げ坏孟蚱溲由?。
第十五条 退约
(1)本议定书无限期地有效。
(2)任何缔约方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议定书。
(3)退约于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ǎ矗┑拊挤皆谧员疽槎ㄊ槎云渖е掌鹞迥昴诓坏眯惺贡咎豕娑ǖ耐嗽既?。
?。ǎ担?BR> ?。ǎ幔┮桓鲈谕顺霰疽槎ㄊ榈墓一蛘渥橹谟行У墓首⒉嵘瘫辏谕嗽忌е?,该注册的注册人可在所述国家或组织局提出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该申请视同在按第三条(4)的规定进行国际注册之日或者按第三条之三(2)的规定登记领土延伸之日提交的申请,并且该注册曾享有优先权的,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ǎ椋┐松昵胗谕嗽际导噬е掌鹆侥昴谔峤唬?
?。ǎ椋椋┒杂谕顺霰疽槎ㄊ榈墓一蛘渥橹?,申请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表中,并且
?。ǎ椋椋椋┧錾昵敕纤视梅傻囊磺泄娑?,包括费用的规定。
?。ǎ猓┑冢ǎ幔┒蔚墓娑ㄍ视糜谕嗽忌е赵谕顺霰疽槎ㄊ榈墓一蛘渥橹酝馊魏蔚拊挤侥谟行У娜魏喂首⒉嵘瘫辏⑶矣捎谕嗽几米⒉岬淖⒉崛瞬辉儆腥ò凑盏诙酰ǎ保┨岢龉噬昵搿?
第十六条 签字;语言;存放人的职责
?。ǎ保?BR> (a)本议定书以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签署一份,于不再在马德里开放签字之时,交总干事存放。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ǎ猓┍疽槎ㄊ榈钠渌轿谋?,由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和组织协商,以德文、阿拉伯文、中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和俄文,以及大会可能指定的其他文字制定。
(2)本议定书直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马德里开放签字。
(3)总干事将经西班牙政府认证的本议定书签字本副本两份交与可以成为本议定书成员的所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ǎ矗┳芨墒陆疽槎ㄊ樵诹瞎厥榇Φ羌?。
?。ǎ担┳芨墒陆际?、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签署和递交,以及本议定书及其任何修改的生效、本议定书中规定的任何退约通知和声明,通告所有可以成为或已成为本议定书成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