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娑?/a>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す芾戆旆ā罚贫ū竟娑?。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并保障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δ艿恼7⒒?。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坏美没チ踩;ぜ际醮胧┣址赣没У耐ㄐ抛杂珊屯ㄐ琶孛堋?BR>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穆涫登榭鲆婪ㄊ凳┘喽焦芾?。

  第六条 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Φ狈瞎冶曜?。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BR>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ǘ┲匾菘夂拖低持饕璞傅娜咴直阜荽胧?;
 ?。ㄈ┘锹疾⒘舸嬗没У锹己屯顺鍪奔?、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ㄋ模┓?、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ぜ际醮胧?。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ぜ际醮胧?BR>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ㄒ唬┰诠残畔⒎裰蟹⑾?、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ㄈ┛烀呕?、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ㄋ模┛斓缱庸娣竦?,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ㄒ唬┘锹疾⒘舸嬗没ё⒉嵝畔ⅲ?BR> ?。ǘ┰诠残畔⒎裰蟹⑾帧⑼V勾湮シㄐ畔?,并保留相关记录;
 ?。ㄈ┝褂玫ノ皇褂媚诓客绲刂酚牖チ绲刂纷环绞较蛴没峁┙尤敕竦?,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猓褂Φ卑沧安⒃诵谢チ采贤癯∷踩芾硐低?。

  第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ぜ际醮胧┯Φ本哂蟹瞎舶踩幸导际醣曜嫉牧涌?。

  第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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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室馄苹蛋踩;ぜ际跎枋?BR> ?。ㄈ┥米陨境⒋鄹陌踩;ぜ际跎枋?、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ぜ际醮胧┑挠猛竞头段В?BR> ?。ㄎ澹┢渌室馄苹蛋踩;ぜ际醮胧┗蛘叻涟涔δ苷7⒒拥男形?BR>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す芾戆旆ā返诙惶醯墓娑ㄓ枰源Ψ!?BR>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ぜ际醮胧┑穆涫登榭鼋兄傅?、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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