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ㄒ唬┌凑照蠓挚?、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ǘ┚晕幕乱档ノ蛔莆笠?,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应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当报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等事项。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ㄈ┚晕幕乱档ノ辉谧乒讨?,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ㄎ澹┚晕幕乱档ノ蛔粕婕暗脑ν恋?,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关于收入分配
 ?。┳坪笾葱衅笠档氖杖敕峙渲贫取V肮すぷ适杖胗敫谖辉鹑?、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ㄆ撸┕锌毓善笠岛凸卸雷势笠档母涸鹑耸杖敕峙浒垂矣泄毓娑ㄖ葱?,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四、关于社会保障
 ?。ò耍┳坪笞怨ど套⒉岬羌堑拇卧缕鸢雌笠蛋旆ú渭由缁岜O?。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ň牛┳魄耙丫胪诵莸娜嗽保夜娑ǖ睦胪诵莘汛霰曜疾槐?,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ㄊ┳魄安渭庸ぷ鳌⒆坪笸诵莸娜嗽?,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十一)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ㄊ┳坪缶弑柑跫钠笠悼砂凑沼泄毓娑ㄎ肮そ⑵笠的杲鸷筒钩湟搅票O?,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ㄊ┲醒敫鞑棵鸥鞯ノ簧柙诘胤降某霭娴ノ弧⒅醒敫鞑棵鸥鞯ノ怀霭娴ノ辉诘胤降呐沙觯ǚ种В┗沟娜嗽?,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ㄊ模┒宰剖本喙曳ǘㄍ诵菽炅?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ㄊ澹┳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六)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财政税收
 ?。ㄊ撸┎扑安棵庞θ险媛涫凳视糜谧破笠档南中胁扑坝呕菡?。
 ?。ㄊ耍┰乱当嘀颇谥肮さ淖》抗?、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ㄊ牛┪繁W乒ぷ魉忱?,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ǘ┚晕幕乱档ノ蛔莆笠岛?,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ǘ┒跃晕幕乱档ノ蛔浦凶什拦涝鲋?、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关于法人登记
 ?。ǘ模┳坪蟮钠笠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ǘ澹┳坪笮牒讼乱当嘀?,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八、关于党的建设
 ?。ǘ└葜醒胍螅晕幕乱档ノ辉谧乒讨?,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
  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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